□杨涛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昨日一审宣判,肇事者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今年6月30日,张明宝醉酒驾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
这是一个根本没有悬念的判决。只要我们稍稍留意前不久,广东省高院和四川省高院对黎景全和孙伟铭作出的无期徒刑的判决,就能知道张明宝将被“刀下留人”。因为前两起案件与张案基本相同,而前两起案件判决结果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张明宝案当然也会遵循同样的原则来判决。
广东和四川高院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有着自己的理由:“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于是,张明宝案也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虽然他造成了5死4伤的严重后果。南京中院的判决再次表明,醉驾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上都能领取一张免死牌。
不过,民间舆论并不这么看。一部分网民认为因为张明宝是富人所以领到了一张免死牌,虽然这种说法没有太多的事实根据;更多的网民则担心,后果如此严重、影响如此恶劣的醉驾没判死刑,会让更多的人产生侥幸心理,带来更大的交通隐患。尽管,我们不能单从行为产生的后果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醉驾引发的严重事件,是否都应当“刀下留人”,却值得斟酌。
对于间接故意,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不能判处死刑,比如那些在平时多次违章、无证驾车,肇事后果严重且认罪态度不好,赔偿不到位的肇事人,是否也可以考虑判处死刑呢?
再一个,有些驾驶人在醉酒驾车撞死人后被拦下来,又继续驾车撞死人被拦下来,但他仍然不听劝阻,再次驾车撞死人,比如发生在黑龙江省鸡西市的“路虎车撞人案”,驾车人因为轧伤一行人被拦下,向后倒车时不慎撞上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出10米左右,撞上围观人群,导致2人死亡,10余人受伤。这种一而再,再而三的行为,主观恶性就比较深。这样的醉驾事件,是否可以考虑判处死刑?
记得四川的孙伟铭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有新闻报道称,成都司机大为震惊,开车的人在酒桌上成为“珍稀动物”,酒后驾车现象大为减少。不知,孙伟铭二审改判为无期后,对成都人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法律对于社会有引导、教育等功能,因此,我们对醉驾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仍然要慎重考虑,不能都颁发一张免死牌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