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处罚“摩的”是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是适用机动车道路运输经营和客运经营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还具体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客运,是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其有经营性质的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包括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所以市运管处按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当作暂扣摩托车的依据;又按第六十四条当作行政处罚3万元的依据;是适用法律错误。 条例中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运证、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予以暂扣;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经营,罚款3-10万,是指客运机动车的。如果摩托车客运也是属于依法需经行政许可的行为,未经许可而从事客运才是非法行为,可以按违法行为处罚。但是摩托车客运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营运机动车范畴,不存在营运证,而是公民的一种自由活动,就不能以非法营运来处罚。 摩托车从事客运,收费载客的自由行为,违反了《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拖拉机不得载人。”的规定,只是属于违章的行为。只能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驾驶摩托车从事客运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和“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50号令)第三十条:“摩托车、电瓶车、农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来处罚。如果认为罚款太轻,不能制止违章行为。合肥市政府应该在新的“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141号令)中加大罚款幅度。比如:南京市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就明确规定:“使用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押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三千元的罚款。”这样就有执法依据。现在的处罚是无法无据。 对摩托车客运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是应该而无可厚非的。但是交通部关于《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七条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把道路交通的违章行为当作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来处理,结果狮子大开口罚款数额超过本省处罚办法和本市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好几百倍。这就是张寇李戴,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