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交通信息服务网论坛

首页 » 车友问答 » 交通相关 » 合肥有个最牛的执法机关
法刀 - 2008-8-10 18:24:00
合肥有个最牛的执法机关

----对“摩的”处罚狮子大开口3-10万

    合肥市交通局最近在依法取缔摩托车非法营运的通知中,决定对 “摩的 从事客运,收费载客的违章行为进行严惩,一律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认为重罚是取缔摩的最有效的方法。 “摩的行为在地方法规中早也禁止,是违法的行为。所以,对此行为不仅应予以谴责,更要进行相应的处罚。我们为合肥市交通局对此的重视,表示肯定支持和叫好。但是,对违法者的处罚,既然有法就必须依照法律来执行。2003年11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驾驶摩托车从事客运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2条也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当然省会合肥也不例外。     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对“摩的”的违章行为可警告,可罚款。当然,我们还是尽量提倡以批评教育为主,使用警告方式,实在是不听劝阻、累教不改、或者情节态度等恶劣者,才进行罚款。不过,即使是罚款也不得超过100元的这个上限规定。作为执法机关更不能狮子大张口,决定高达法律规定上千倍的罚款。地方行业规章“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也只规定:摩托车、电瓶车、农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市政府支持这种做法的话,就应该在新制定的“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加大罚款幅度。比例:南京市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就明确规定:使用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押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三千元的罚款。可是市政府还把原来的第三十条处罚的规定删除了。 退万步而言,不谈市交通局重罚 摩的是否合法,执法操作也难,摩的主体没有人能接受这种处罚,到最后只能是全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恐怕也颇费周折而浪费时间和加大了执法的成本。最后也会损害执法部门的威信,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对“摩的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是应该而无可厚非的,但也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绝不是想罚多少就多少,罚款3-10万元这幅度已经是全国之最,可以申请中国摩的违章罚款的吉尼斯纪录。     当然合肥市交通局也有它的理由和依据。我们用两份证据来分析一下:     第一份:合肥市交通局,合肥市公安局的联合通告: 关于依法取缔摩托车非法营运及整治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中关于交通局执法依据的第一条:一、凡利用摩托车(含燃油、电动自行车)作为运输工具,运送他人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一律视为违法营运。对违法营运者,由交通运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律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份:暂扣摩托车给车主的凭证:《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其内容:我单位在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你驾驶的车辆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且无法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和其他有效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暂扣你的车辆。请在七日内持本凭证到合肥市运管处处罚办接受处理。暂扣期间,对车辆予以免费保管;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拒不履行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盖章) 分析如下: ⑴把摩托车,当作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中的运输汽车; ⑵暂扣摩托车理由是: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的运输汽车; ⑶把载客的人当作货的 运送 ⑷把载客收费当作运货的各种 相关费用 ⑸最后把摩托车作为运输工具,运送他人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一律视为违法营运。 ⑹对违法营运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律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六点证明:执法机关在玩文字游戏,张冠李戴,适用法律错误。市运管处处罚办,至今不敢对前来接受处理的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是道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不允许的。                                                                                                                               法刀
1
查看完整版本: 合肥有个最牛的执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