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的处罚三万引起民愤
各电视台、报社新闻媒体: 正当全国各级政府、部门贯彻落实[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期间,合肥市交通局违背这决定中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的规定。于6月5日作出决定:“从2008年6月15日起对摩托车从事载客营运的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一律处以3-10万元的罚款。”是狮子大开口置人于死地的荒唐决定。这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引发一起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执法部门的威信,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事件简述:合肥市运输管理处从6月15日开始,在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以无法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和其他有效证明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至今暂扣全市摩托车大约500辆左右。车主去接受处理时,处罚办执法人员只吩咐:要来接受处理就要交3万元罚款。拒不按照安徽省地方行政法规《安徽省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的:“驾驶摩托车从事客运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来依法处理,至今也未履行进行处罚时必须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责。 还把查扣的摩托车全部放在交警各大队的露天停车场长期日晒雨淋,无故拖延二个多月,故意损坏广大车主的摩托车。再通过合肥晚报告知要对扣押的摩托车进行处理,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广大车主前后由下而上向市运管处、市交通局、省交通厅反映,也向市交通局、市政府信访办、省政府信访办信访,还以执法机关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有关法制部门控告,都解决不了问题。现在还准备向公安局提起申请,召集所有被扣的车主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用这种方式来表达要求合肥市运输管理处依法行政、按照安徽省地方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退还被扣摩托车,使被扣押摩托车的广大车主少受损失。 现特请求您们记者前来采访、调查。(需要有关材料来电告知寄上) (注:本人合法载客,被当作“摩的”扣车。通过行政复议逼使运管处开出第一张三万元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因载客合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进入行政诉讼,于10月17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欢迎参加。) 联系地址:合肥市琥珀南村97号信箱 联系电话:13956983311 附件:八份 反映人:李荣寿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